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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3)

来源: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2013-03-20 11:24:57

[标签:高校 招生] 
12

  六、填报志愿

  1.2012年我省在文科类、理科类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含A类、B类)院校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高校志愿填报、投档方式按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2.参加提前批录取的本、专科院校(含文科、理科)及第三批专科院校(含A类、B类)暂不实行平行志愿。

  3.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11〕74号)、《关于做好2012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粤招〔2011〕24号)的规定,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院校(专业)录取时暂不实行平行志愿,仍实行传统志愿模式录取。录取批次与本批次(本校)普通类专业同批次进行。音乐类、美术类考生报考同一批次院校时,可单独选择填报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或普通文理类院校(专业)志愿,不能在同一批次内既报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又报文理类院校(专业)志愿。体育类考生报考同一批次院校时,可单独选择填报体育类院校(专业)志愿或普通理科类院校(专业)志愿,不能在同一批次内既报体育类院校(专业)志愿又报理科类院校(专业)志愿。填报本科艺术类省级统考专业以及填报在省级统考合格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本科专业,考生省级统考术科成绩必须达到相应类别的术科资格线。

  4.符合省民委、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1]394号)有关规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的本科专业时,必须在本科相应批次的“少数民族”栏目中填报有关院校及专业。报考招收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的院校时,必须在“各类预科班”栏目中,根据本人的成绩与公布的各批次本科院校预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填报相关的院校及预科专业。考生在各批次本科院校预科班中只能选择一个批次一所院校。

  5.“各类预科班”栏目中可填报少数民族预科班、“三侨一台”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符合多项资格的考生只能填报其中一类一所院校。

  6.考生填报志愿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后,按照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及专业。考生所填志愿信息确定上传后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打印,考生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本人对不按时签字确认和由他人代为签字确认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志愿信息一经网上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

  7.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根据本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按规定填报相应层次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未能达到相应层次高等学校录取要求的,其填报的对应学校志愿无效。

  报考普通高校文科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须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报考普通高校理科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须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报考第一批本科院校时,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均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第二批本科院校(含A类、B类),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报考第三批专科院校(含A类、B类),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一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报考普通高校音乐类、美术类考生,参加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须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参加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须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报考普通高校体育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8.报考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9.各批次高等学校录取后,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录取情况公布招生计划缺额较大的高等学校(专业)的计划缺额情况及补填志愿要求,让未被录取的考生补填志愿,组织相关高校进行第二次录取。

  10.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应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按志愿被录取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高等学校;凡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录取资格。

  11.报考提前批军队院校、国防生须进行军检的考生,具体填报志愿和军检时间、办法另文通知。

  七、录取

  1.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各类高等学校在广东省招生的录取工作。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符合同批录取资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招生办公室按投档原则,以一定比例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给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录取和退档名单进行核准备案,对高等学校不合理录取或退档提出复议。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对待省招生办公室提出的复议,对不合理落选的考生,高等学校应予纠正,如不纠正,考生提出质疑或上诉,高等学校必须进行解释和妥善处理。对群众来信来访,高等学校应认真、及时接待处理。

  3.录取期间,省招生办公室设立录取纪检组。录取纪检组要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察,加强反腐防腐教育,加强录取纪律的监督,维护录取期间的正常秩序,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4.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等学校须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计算机设备、校园网络及通讯线路建设,保障网络畅通,做好计算机与网络防病毒工作,确保招生录取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各高等学校需指定一位熟悉招生业务工作的同志,负责本校与省招生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录取期间须保证通讯畅通。

  5.普通高等学校分六批次进行录取,包括提前批、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A类、第二批本科B类、第三批专科A类、第三批专科B类。艺术类、体育类院校(专业)的录取与普通类院校(专业)录取同批次进行。

  具体批次如下:

  (1)提前批:需军检、面试、政审的重点本科院校和一般本科院校的军事、公安、国防生、司法类普通专业及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飞行技术类文科、理科专业,华南师范大学的师范专业、华南农业大学的农林畜医专业。提前批专科层次的院校或专业(含需军检的公安院校、需面试的特殊专业)在第二批本科A类、B类录取结束、第三批专科A类录取开始前进行。

  (2)第一批本科:“211工程”院校和其他国家重点本科院校,以及经我省批准参加第一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

  (3)第二批本科A类:一般本科院校。

  (4)第二批本科B类: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院校。

  (5)第三批专科A类:中央部属、省属本科高校专科专业、广东所辖市属本科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专科专业、省属专科院校(含外省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广东所辖市属高职院校的师范类专科专业,及面向全省招生的市属高职院校(经学校申请,省招生办公室同意)。

  (6)第三批专科B类:独立学院专科专业、广东所辖市属专科高校(含市属本科院校面向本市招生的专科专业)、省外高职院校、民办专科院校。

  自主选拔招生的院校在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之后投档。高水平运动员(统考)及艺术特长生的录取与院校文科类、理科类所在批次同期进行。

  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的本科专业、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以及“三侨一台”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均在院校本科相应批次平行志愿投档结束后进行投档。

  高等职业院校招收“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的录取工作在第三批A类专科院校录取前进行。

  6.录取分数线的确定:

  (1)在各层次、各类别高校录取资格范围内,省招生委员会依据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分别以文化课统考总分按一定比例划定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文化课统考总分和术科分数,按一定比例划定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文科类文化课统考总分和术科分数,按一定比例划定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高等学校可根据办学水平、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以及生源情况,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调整方案》规定的录取资格必要条件范围内,可自主制定本校具体的录取规则,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7.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原则、比例及顺序按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平行志愿的高校,须根据省招生办公室预投档的生源情况,按规定向省招生办公室反馈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未按时反馈投档比例的,省招生办公室按招生计划数1:1比例投档。

  8.填报平行志愿的考生,按投档原则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组投档,或投档第一院校志愿组相应院校而被退档的,不再投档第一院校志愿组其他院校志愿,但可参加相应批次第二院校志愿组的排序投档。未能在第二院校志愿组投档,或投档第二院校志愿组相应院校而被退档的,不再投档第二院校志愿组其他院校志愿,但可参加征集志愿录取,或参加下一批次排序投档。

  9.非平行志愿批次的投档原则、比例及顺序:

  (1)总投档原则:省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各院校的招生计划总量适当控制各院校投档比例。

  (2)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及比例: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文科类、理科类招生计划,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1至1:1.2的比例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3)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统考专业的投档原则及比例:省招生办公室根据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招生计划,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以一定比例按文化分总分或术科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术科统考的院校和专业,省招生办公室在文化总分和术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首先在文化总分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术科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计划数的60%的考生档案;其次,在术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投计划数的40%的考生档案,由院校择优录取。投档比例为1:1至1:1.2,院校招生计划按考生第一志愿已投满的,不再投后续志愿。

  教育部批准自行划定分数线的艺术类独立设置院校或专业(含音乐、美术),按院校确定的分数线由省招生办公室投档。其他高等学校的艺术类单考专业,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确定的术科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其中省统考涉及到的本科专业,考生术科统考成绩须达到省术科统考本科资格线),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我省艺术类文化分数线投档,供院校择优录取。

  (4)投档顺序:第一次投档,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投第一志愿考生。如该批次还设有后续志愿,则进行第二次投档,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按补投第一志愿,及第二志愿、第三志愿顺序投档,一次性提供考生档案给高校择优录取。第二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对第三批专科B类未完成招生计划院校适当调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进行补档,补档后再根据调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录取情况,安排征集志愿;其余批次各类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调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补档,先向社会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安排征集志愿。

  (5)艺术类院校(专业)投档顺序:第一批本科艺术院校及专业按先投统+单,再投单考,最后投统考的顺序投档;第二批本科A类艺术院校(专业)按先投统考,再投统+单,最后投单考的顺序投档;第二批本科B类及第三批专科(A类、B类)艺术院校(专业)按先投统考,再投单考的顺序投档。

  (6)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即“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校投档原则:考试成绩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70分(含70分)以上的考生优先按志愿投档。其他的考生,省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先投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由各高校确定录退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再投第二志愿的考生档案。

  10.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达不到相应批次高校录取要求的考生,不予投档。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

  11.录取原则:

  (1)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各高校要切实做好高分考生的录取工作,对高分考生的退档,要慎重处理。

  (2)高等学校根据公布的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和《调整方案》规定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要求及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高等学校录取时,需认真参阅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并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录取或退档依据之一。在道德修养、文化素养、综合实践、艺术素质等领域中有特殊专长或特别优秀的考生,高校经核准后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

  (3)高等学校录取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我省志愿设置情况并结合本校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组)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组)的考生。
  (4)高等学校必须按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拟录状态,从低分到高分顺序收回超比例投档考生档案。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各高等学校必须在投档比例数内完成招生任务。如因生源原因,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第三批B类院校在调整分数线上)未能完成招生计划,或由于专业生源不平衡,又无法专业调剂造成缺额的,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进行二次录取。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进行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资格上仍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由省招生办公室根据生源情况组织生源,帮助院校完成招生任务。

  (6)第一次投档未达到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该次投出的考生档案,无特殊原因的,高等学校不得退档。

  (7)高等学校退档,必须注明退档理由,省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对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退档或退档理由不充足的,将退回高等学校复议。如高等学校坚持退档,责任由高等学校负责。考生对退档提出质疑的,高等学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8)由于省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产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选,省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应积极协同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9)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最低分数的考生,高等学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10)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名单必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并加盖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印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外省高等学校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印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省内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加盖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后,由高等学校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

  (11)被省外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拟录取的本科层次考生,由省招生办公室打印《广东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确认表》,省外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须将录取确认表连同考生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考生。考生凭录取确认表和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

  (12)被录取的新生户籍迁移按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有关规定办理。

  12.录取照顾政策:

  凡符合国家教育部、省招委会规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必须在考生所在中学或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④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⑤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⑥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个人,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供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①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考生;

  ②烈士子女。

  (5)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一等功(个人,含一等功)以上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的子女、立一等功(个人,含一等功)以上的军人(含退伍军人)的子女、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及其子女,报考广东省省内高校专科层次专业时,可增加20分投档;立二等功(个人)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二等功(个人)的军人(含退伍军人)的子女和获市、县(市、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及其子女,报考广东省省内高校专科层次专业时,可增加10分投档。

  (6)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①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到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②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③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④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⑤军人子女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其它规定按照教育部、总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司函[2011]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7)符合省民委、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1〕394号)有关规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①报考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普通班的,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②报考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类专业的,单独划线录取;③报考其它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④少数民族班、预科班录取分数线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8)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在高等学校专科层次招生录取时,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9)体育尖子加分政策按《关于做好2012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体育尖子工作的通知》(粤招〔2011〕25号)执行。

  (10)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和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者,可免试进入省内高职院校与获奖项目相对应专业就读;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二等奖者,在省内高职院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三等奖者,在省内高职院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优秀奖者,在省内高职院校录取时,同等条件者,可由学校优先录取。

  除以上照顾政策规定外,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省招生办公室投档时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叠加)。

  13.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电话及相关网站公布考生录取情况。

  14.为保证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高等学校必须在当批次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任务,不得跨批次录取。各批次高等学校录取日程初步安排如下:

  (1)提前批本科录取高等学校、第一批艺术类院校:7月6日-7月10日,其中提前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时间7月6日-7月8日,提前第二批本科院校录取时间7月8日-7月10日;

  (2)第一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7月10日-7月18日;

  (3)第二批A类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7月19日-7月27日;

  (4)第二批B类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7月28日-8月3日;

  (5)3+证书类院校:8月3日-8月7日;

  (6)提前批录取专科高等学校:8月4日-8月7日;

  (7)第三批A类录取专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8月8日-8月14日;

  (8)第三批B类录取专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8月15日-8月21日;

  以上各批次进、离场时间如有变动,由省招生办公室另行通知。

  15.已被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并在各高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交给各有关高等学校。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必须按规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档费。

  各高等学校须在9月20日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录取系统进行退档注销,注销名单加盖院校公章寄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备案。高等学校必须认真核对注销的考生名单,误注销的考生将不能参加当年的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

  八、招生工作纪律

  1.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招生工作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自觉维护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2.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点招”和向考生乱收费。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九、附则

  1.单独招生[含保送生、部分外语语种(非英语)、民族传统体育和运动训练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单考、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要求另文规定。

  2.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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